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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元宝用户协议引发版权争议,深入探讨AI服务与版权之间复杂关系。
核心内容:
1. 腾讯元宝用户协议文本设计问题及引起的争议
2. 版权归属问题:AI服务中输入与输出内容的版权归属
3. 用户协议修改后对用户内容使用的合理性探讨
近期,腾讯对接入DeepSeek的人工智能服务腾讯元宝大规模市场推广,成功成为苹果应用商店免费榜第一,但随后腾讯元宝用户协议又因为文本设计欠妥,被指称侵占用户版权成为媒体焦点。今天就来跟大家聊聊,元宝的用户协议会不会侵权用户版权,以及用户在人工智能服务中输入的内容和输出的内容,版权到底归谁所有。
一、元宝原来的用户协议会侵占用户版权吗?
用户对腾讯元宝的担心,看了下图就理解了
笔者查了下网上的腾讯元宝用户协议,之前是这样规定的:5.4针对您上传至本服务平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提示词的文本或其他一切用于协助腾讯元宝产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提示性内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内容,您授予腾讯公司及其关联方一项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许可/再许可的、非排他的、无地域限制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以使我们对您上传的内容以及本服务生成的内容进行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上述生成内容或制作派生作品等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型优化、学术研究、市场营销、用户调研),以改善本服务及/或腾讯的产品。
笔者是律师,用户协议看得比较多,刚看完这个用户协议还有点不能理解这个事情热起来的原因:大厂的用户协议不都长这样?腾讯会用这个协议侵占用户的版权,想得有点多。人工智能服务商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腾讯怎么敢?如果真的发生腾讯拿用户输入的内容去出版,用户如果起诉,法院肯定会支持用户。
但仔细想了下,发现问题的症结:腾讯元宝用户协议的文本内容太宽泛,对于腾讯的限制太少,没有给自己的行为界限标明一个尺度,可能会导致用户误解。其实很多大模型公司用户协议都有类似规定,这种相似性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大家互相抄来抄去,另一方面可能是想利用比较宽泛的的内容去限制模仿或抄袭自己的竞争对手。至于说想侵占用户的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应该不会是设计条款的主要目的。
二、修改后的用户协议仍可使用用户内容合理吗?
如果严格按照字面的意思理解,确实可能出现腾讯元宝侵占用户输入内容版权的问题,所以成为热点后,腾讯元宝修改了用户协议,新内容为:
5.4针对您上传至本服务平台的内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内容,除非您开启“体验优化计划”,否则我们不会将前述内容用于模型优化。如您主动加入我们的体验优化计划,帮助改进和优化本服务,您同意授予腾讯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一项免费的、非排他的许可使用权,以使我们对前述内容进行处理。您可随时通过"设置-数据管理-体验优化计划"调整前述授权,关闭“体验优化计划”后,您后续使用本服务上传内容和生成内容将不会用于模型优化。
在新版本中,腾讯仍然保留了对于参加体验优化计划用户上传内容和AI生成内容的使用权,可以将相关内容用于模型优化,这个是不是合理?笔者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这个应该算是合理的。目前腾讯元宝并没有收费,所以使用用户输入的内容以及输出的内容去改善大模型并不过分。
三、腾讯元宝用户协议约定宽泛并非孤例
无独有偶,据美国科技网站TechCrunch报道,火狐浏览器的开发商Mozilla基金会近日上线的新版使用条款也被用户抨击,该条款规定:当您通过火狐浏览器上传或输入信息时,您特此授予我们非排他性的、免版税的全球许可,以使用该信息帮助您浏览、体验和与在线内容交互,就像您在使用火狐浏览器时所表明的那样。
这个条款和腾讯元宝的一样,也过于宽泛,用户担心其在浏览器输入的数据会被出售给广告商或人工智能公司。Mozilla基金会修改了条款,新内容为:您授予Mozilla运营火狐浏览器所需的权利。这包括按照我们在火狐浏览器隐私声明中描述的方式处理您的数据。它还包括一项非独占、免版税的全球许可,用于按照您的要求处理您在火狐浏览器中输入的内容。这并不赋予Mozilla对该内容的任何所有权。
四、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到底归谁?
对于用户输入人工智能的内容,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仍然归用户所有,这个很好理解。但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版权归属其实是不确定的,大致原则如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人创作的内容才受著作权保护,所以总体上说,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版权属于公有领域。
但如果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是根据有独创性的用户输入的内容进行的改编的,人工智能并没有做出有独创性的创作,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也有可能属于用户,比如前文截图中的情况:十万字小说给腾讯元宝检查错别字,如果元宝输出的内容只改了几个错别字,那输出的内容著作权还是应当归用户。
目前也有部分国内法院做出判决(北京和武汉),认定用户用文字提示词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著作权归用户所有。对此,笔者是有不同意见的:
首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如果用户通过文字提示词用人工智能创作图片的,就不属于直接产生,而应当是间接产生。所以用户输入提示词的行为属于该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为他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属于创作。
同时,根据创意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保护原则,著作权只应当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是创意或者思想。如果用户通过文字提示词用人工智能创作图片的,提示词为生成图片的思想或创意,不应受保护。实际上用户在向人工智能输入提示词的时候,他自己也不知道人工智能可能创作怎样的图片,而且不同的人工智能根据相同的提示词,会生成不同的作品,所以生成图片的提示词不是表达层面的东西,而是思想层面。
最后,知识产权是从社会公有领域划出一块区域,给创新者以保护,给一个人的知识产权以保护,意味着社会上会牺牲其他人使用这个知识产权的自由。而通过提示词让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或者视频,创作的门槛过低,如果对其保护,对整个社会而言,无法起到鼓励创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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